4.1一般规定


4.1.1各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4.1.2本专业设计图纸编号应独立。
4.1.3在同一套工程设计图纸中,图样线宽组、图例、符号等应一致。
4.1.4在工程设计中,宜依次表示图纸目录、选用图集(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图例、设备及主要材料表、总图、工艺图、系统图、平面图、剖面图、详图等,如单独成图时,其图纸编号应按所述顺序排列。
4.1.5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宜以“注:”、 “附注:”或“说明:”的形式在图纸右下方、标题栏的上方书写,并应用“1、2、3……”进行编号。
4.1.6一张图幅内绘制平、剖面等多种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剖面图、安装详图,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当一张图幅绘有多层平面图时,宜按建筑层次由低至高,由下而上顺序排列。
4.1.7图纸中的设备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标注时,可进行编号。图样中仅标注编号时,其名称宜以“注:”、“附注:”或“说明:”表示。如需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等内容时,宜用“明细表”表示(图4.1.7)。
4.1.8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备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设备名称、技术要求、数量、备注栏;材料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材料名称、规格或物理性能、数量、单位、备注栏。

 


条文说明

4.1一般规定
4.1.8“设备”通常指机组、换热器等,“材料”通常指管道、阀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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