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


表1: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表2: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3:具有下列2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2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具有下列2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2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表4: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表5: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注:表中大型公共建筑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说明: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工程所在地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