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1.0.2 本条对规程的编制目的与适用范围给出了规定。
1.0.3 本规程仅对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设计与施工的重点问题和特殊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未给出具体规定而涉及其他设计规范的应用时,尚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