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方案,合理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10.1.2 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10.1.3 风力发电机的选型和安装应避免对建筑物和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方案,优先利用市政提供的可再生能源,并尽量设置变配电所和配电间居于用电负荷中心位置,以减少线路损耗。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中,“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作为一般项要求,因此绿色建筑应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中所列举的各功能建筑的智能化基本配置要求,并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理的建筑智能化系统。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合理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最大化的节约能源。
10.1.2 太阳能是常用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具发展潜力的能源开发领域,但目前其高昂的成本阻碍了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实际应用。近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很快,光伏发电初始投资每年以10%的速度下降,随着技术工艺的不断改进、制造成本降低、光电转换效率提高,光伏发电成本将大大降低。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居世界首位。风力发电是一种主要的风能利用形式,虽然风力发电较太阳能而言,它的成本优势明显,但应用在建筑上也会有一些特殊要求:如风力发电和建筑应进行一体化设计、在建筑周围设置小型风力发电机不能影响声环境质量等。
综上所述,在项目地块的太阳能资源或风能资源丰富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风力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当项目地块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风力发电系统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优先采用并网型系统。因为风能或太阳能是不稳定的、不连续的能源,采用并网型系统与市政电网配套使用,则系统不必配备大量的储能装置,可以降低系统造价使之更加经济,还增加了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当项目地块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时,建议采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如此可综合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使太阳能与风能充分发挥互补性,以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此外,在条件许可时,景观照明和非主要道路照明可采用小型太阳能路灯和风光互补路灯。
10.1.3 风力发电装置一般设置在风力条件较好的地块周围或建筑屋顶,或者没有遮挡的城市道路及公园,其噪声问题是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风力发电机在选型和安装时均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1 在建筑周围或城市道路及公园安装风力发电机时,单台功率宜小于50kW;
2 若在建筑物之上架设风力发电机组时,风机风轮的下缘宜高于建筑物屋面2.4m,风力发电机的高度不宜超过4m,单台风机安装容量宜小于10kW;
3 风力发电机应选用静音型产品;
4 风机塔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安全设计,安装时应有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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