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3.2.6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的选择原则。
系统设置在含粉尘或含油类物质等的场所时,容易造成喷头堵塞,在这些场所要考虑防尘、防油脂等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在火灾时不能影响细水雾喷头的正常工作。
闭式系统选择快速响应型喷头能提高系统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
3.2.2、3.2.3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布置的基本要求。
细水雾喷头一般按矩形布置,也有按其他形式布置的。对于开式系统,其基本要求是要能将细水雾均匀分布并充填防护空间,完全遮蔽保护对象。对于闭式系统,喷头的覆盖面应无空白。
闭式细水雾喷头的感温元件是热敏玻璃球等,在喷头布置时需要考虑其集热效果,喷头感温元件与顶板的距离,要能使系统喷头及时开放。
位于细水雾喷头附近的遮挡物有可能对喷头喷雾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如阻止喷雾顺利到达或完全包络保护对象等,设计时要避开遮挡物体,或采取局部加强保护措施。
对于电缆隧道等狭长防护区域,可以采用线形方式布置喷头,一般将喷头布置在隧道的过道上方。无论何种方式,均需保证细水雾能够完全充满所防护的电缆隧道空间。
3.2.4 本条规定了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喷头布置的基本要求。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保护时,由于产品不同且保护对象各异,其喷头布置没有固定方式,需要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形状进行设计,以保证细水雾能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要求有最小距离的限值,以实现细水雾喷头在这个距离的
良好雾化。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也要求有最大距离的限值,以保证喷雾具有足够的冲量,并到达保护对象表面。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是开式系统局部应用方式的典型应用。本条给出了更具体的喷头布置要求,但仍需要以火灾试验为依据。
3.2.5 本条参照NFPA 750(见表1),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
表1 中未列入的设计基本绝缘电压,其对应的间距数值可以采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表1 中系统设置在海拔在1000m以上的地区时,海拔每升高100m,表中的数值需要增加1%。
3.2.6 本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备用喷头。
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要求在设计资料中提出备用喷头的数量,以便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的时间。当在设计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数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也要有各自的备品。
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条文说明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的选择原则。
系统设置在含粉尘或含油类物质等的场所时,容易造成喷头堵塞,在这些场所要考虑防尘、防油脂等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在火灾时不能影响细水雾喷头的正常工作。
闭式系统选择快速响应型喷头能提高系统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
3.2.2、3.2.3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布置的基本要求。
细水雾喷头一般按矩形布置,也有按其他形式布置的。对于开式系统,其基本要求是要能将细水雾均匀分布并充填防护空间,完全遮蔽保护对象。对于闭式系统,喷头的覆盖面应无空白。
闭式细水雾喷头的感温元件是热敏玻璃球等,在喷头布置时需要考虑其集热效果,喷头感温元件与顶板的距离,要能使系统喷头及时开放。
位于细水雾喷头附近的遮挡物有可能对喷头喷雾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如阻止喷雾顺利到达或完全包络保护对象等,设计时要避开遮挡物体,或采取局部加强保护措施。
对于电缆隧道等狭长防护区域,可以采用线形方式布置喷头,一般将喷头布置在隧道的过道上方。无论何种方式,均需保证细水雾能够完全充满所防护的电缆隧道空间。
3.2.4 本条规定了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喷头布置的基本要求。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保护时,由于产品不同且保护对象各异,其喷头布置没有固定方式,需要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形状进行设计,以保证细水雾能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要求有最小距离的限值,以实现细水雾喷头在这个距离的
良好雾化。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也要求有最大距离的限值,以保证喷雾具有足够的冲量,并到达保护对象表面。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是开式系统局部应用方式的典型应用。本条给出了更具体的喷头布置要求,但仍需要以火灾试验为依据。
3.2.5 本条参照NFPA 750(见表1),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
表1 中系统设置在海拔在1000m以上的地区时,海拔每升高100m,表中的数值需要增加1%。
3.2.6 本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备用喷头。
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要求在设计资料中提出备用喷头的数量,以便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的时间。当在设计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数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也要有各自的备品。
-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