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试运行


7.3.1 试运行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管道试验和清洗合格后,同时在热源具备供热条件情况下进行。
7.3.2 试运行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对试运行各个阶段的任务、方法、步骤、指挥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及应急措施均应作详细的安排。在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制定可靠的防冻措施。试运行方案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交底。
7.3.3 试运行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及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7.3.4 试运行的实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相关规定。
7.3.5 当试运行期间发现不影响运行安全和试运行效果的问题时,可待试运行结束后进行处理,否则应停止试运行,并应在降温、降压后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7.3 试运行
7.3.1 单位工程一般是指一个合同段的工程,当工程项目较大时可分成若干个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要求在《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中有明确规定。热源是指可提供热能的厂、站或管网。
7.3.2 试运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对试运行各个阶段的任务、方法、步骤、各方面的协调配合以及应急措施等均应做细致安排。试运行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试运行范围、技术质量要求、试运行工作部署、指挥部及职能、安全措施、平面图、纵断图等内容。
7.3.3 试运行是升温、升压的过程,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对运行调试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十分必要。
7.3.4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对试运行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升温速度、运行时间、热拧紧措施及运行记录等。
7.3.5 安全包括对管道和环境两个方面。带温、带压处理管道和设备的缺陷是非常危险的,容易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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