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GA/T96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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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安全要求
7.1.1 夜间或室内训练,应有照明措施。
7.1.2 使用带有高压气瓶的器材训练时,气瓶不应长时间直接置于烈日下曝晒;不应接触火源和高温物体;应在气瓶连接固定好后,方能打开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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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心理适应训练
下一节:
7.2 呼吸保护器具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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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1 训练的组织与管理
4.2 消防员健康检查与测试
4.3 训练场地及训练设施安全要求
4.4 训练器材装备安全要求
5.1 一般安全要求
5.2 跑步训练
5.3 单双杠训练
5.4 登山训练
5.5 游泳训练
5.6 组合体能器械训练
6 心理适应训练
7.1 一般安全要求
7.2 呼吸保护器具训练
7.3 射水器材训练
7.4 登高器材训练
7.5 救生器材训练
7.6 破拆器材训练
7.7 堵漏器材训练
7.8 输转洗消器材训练
7.9 排烟器材训练
7.10 照明器材训练
7.11 潜水训练
8.1 一般安全要求
8.2 消防车训练
8.3 作战行动训练
8.4 火灾扑救训练
8.5 应急救援训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安全员职责
附录B (规范性附录)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前检查项目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潜水训练前安全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