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 采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进行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最低值是参考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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