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1.0.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0.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
1.0.6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快速发展,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1997年~2006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9万起,死亡1531人,受伤2001人,直接财产损失6.3亿元,该4项数字分别占城乡年均火灾总数57.7%、62.1%、55.6%和58.7%。
    农村防火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和农村消防安全的实际,有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应综合采取编制和落实消防规划、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科学设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有效控制火灾危险源、合理设置消防设施等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本规范不只是一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是一部涉及农村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防火改造、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
    在农村建设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由于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在保证消防资金投入、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具有可行性,除本规范规定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1.0.3 本条规定了农村防火的基本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还相对落后,各地区农村建筑情况差异较大,在农村采取的建筑防火措施,应结合当地农村火灾特点和经济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民族习俗、生活习惯、人文、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建筑特点等多种因素,力求可操作性要强。正确处理好生产、生活与消防安全的关系,防火措施与消防投入的关系,按照科学合理、区别对待,有利于农村建筑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实施农村防火措施。
    本规范是农村防火的基本要求,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应积极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措施和消防装备设施,增强农村防火工作的科学性。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火技术细则。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等内容。
    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农村,要提前谋划,适度超前开展消防规划。
1.0.5 本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
1.0.6 本规范涉及面广,只能对农村的一般防火措施作出规定,在农村防火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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