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A.1 基本规定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 A.1.3 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A.2.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A.2.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A.4.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A.4.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更换电池。
A.5 其他要求
A.5.1 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2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A.5.3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规定。
A.5.4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A.5.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
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A.5.7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东南沿海地区为主要发源地,以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为主,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合用场所大量涌现,且形成向中西部蔓延之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日益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全国共发生合用场所火灾2.2万起,造成441人死亡、76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8亿元。为了有效防范合用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做出了本章的规定。
A.1 基本规定
A.1.1 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条时,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
A.1.2 本条是对不属于A.1.1条情况的其他合用场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条提出的措施是一种比较彻底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积极采取这种措施。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采用这种措施分隔后,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已不属于同一个连通空间,可以不再视为合用场所。
本条中“建筑高度”: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该建筑最高处的高度;否则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合用场所最高处的高度;
本条中“建筑面积”: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建筑面积是整栋建筑的总面积;当合用场所处于一座建筑的局部空间时,建筑面积是合用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的总面积。
A.1.3 本条是针对A.1.2条规定范围内的合用场所提出的措施。本条对于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疏散设施的规定与A.1.2条的规定有所不同。A.1.2条在这两方面的措施严于本条,但本条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进行了加强,同时,还增加了辅助疏散设施。当一些合用场所受实际条件限制,难以满足A.1.2条时,应按本条规定加强其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证其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火灾探测报警器投入运行后,易受污染,积聚灰尘可靠性降低,容易引起误报,因此,需重视对其进行清洗,最少每年进行一次。本条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即各地俗称的“简易喷淋系统”。
A.1.4 因疏散门锁闭,火灾时人员无法使用,造成人员在疏散门附近死亡的火灾案例曾多次发生,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本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A.1.5 考虑到火灾情况下疏散楼梯有时会被烟火阻挡,人员难以通过楼梯向下疏散,如果疏散楼梯能够直通屋顶,将给人员的疏散提供更多机会,因此,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往屋顶的疏散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对于平时因日常管理需要锁闭的疏散门,必须采取推闩式疏散门等有效措施,保证火灾时任何人易于手动开启。另外,屋面应考虑人员停留和疏散的保护等措施。
A.1.6 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龙头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该设备操作方便,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
A.1.7 考虑到人数不多的小型合用场所,其火灾风险相对较小,而这类场所又点多面广,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条在消防设施的配备方面除提出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外,不再提出更多要求,而重在加强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A.1.8 合用场所的安全疏散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A.2.3 为防止烟、火对住宿的蔓延以及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的火灾蔓延,作出这三条规定。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本条针对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作出了规定。辅助疏散设施包括移动式逃生避难器材和固定式逃生避难器材等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逃生避难器材所适用的建筑高度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在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
A.3.2 建筑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等设施,是考虑到这些设施有可能在发生火灾时阻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因此,设置时要有从内部便于人员开启的装置。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如果设置的位置不合理,开口大小不合适,即使设置了外窗,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条对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高度、窗口尺寸等作出规定。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A.4.6 对合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做出了一些基本规定。从全国近几年发生的合用场所火灾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这类场所在发生火灾后由于没有警报装置,致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在当前消防灭火和救援力量较为薄弱的情况下,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投入少,但却可以起到警示人员疏散、有效避免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发生的作用。
A.5 其它要求
A.5.1 合用场所的用电防火等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3、A.5.4 规定了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和建筑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的设置。目前,一些建筑在室外设置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广告牌、遮阳棚,建筑一旦着火,这类物品不仅将直接导致火势的扩大蔓延,而且影响到市内房间的自然排烟、消防车通行和消防人员对建筑的火灾扑救。
A.5.5、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的几率高,应统筹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设置可靠的消防水源。
A.5.7 本规范重点解决合用场所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合用场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提出不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A.1.3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 A.1.3 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A.2.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A.2.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A.4.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A.4.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更换电池。
A.5 其他要求
A.5.1 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2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A.5.3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规定。
A.5.4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A.5.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
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A.5.7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东南沿海地区为主要发源地,以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为主,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合用场所大量涌现,且形成向中西部蔓延之势。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日益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全国共发生合用场所火灾2.2万起,造成441人死亡、76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8亿元。为了有效防范合用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做出了本章的规定。
A.1 基本规定
A.1.1 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条时,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
A.1.2 本条是对不属于A.1.1条情况的其他合用场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条提出的措施是一种比较彻底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积极采取这种措施。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采用这种措施分隔后,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已不属于同一个连通空间,可以不再视为合用场所。
本条中“建筑高度”: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该建筑最高处的高度;否则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合用场所最高处的高度;
本条中“建筑面积”: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建筑面积是整栋建筑的总面积;当合用场所处于一座建筑的局部空间时,建筑面积是合用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的总面积。
A.1.3 本条是针对A.1.2条规定范围内的合用场所提出的措施。本条对于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疏散设施的规定与A.1.2条的规定有所不同。A.1.2条在这两方面的措施严于本条,但本条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进行了加强,同时,还增加了辅助疏散设施。当一些合用场所受实际条件限制,难以满足A.1.2条时,应按本条规定加强其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证其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火灾探测报警器投入运行后,易受污染,积聚灰尘可靠性降低,容易引起误报,因此,需重视对其进行清洗,最少每年进行一次。本条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即各地俗称的“简易喷淋系统”。
A.1.4 因疏散门锁闭,火灾时人员无法使用,造成人员在疏散门附近死亡的火灾案例曾多次发生,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本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A.1.5 考虑到火灾情况下疏散楼梯有时会被烟火阻挡,人员难以通过楼梯向下疏散,如果疏散楼梯能够直通屋顶,将给人员的疏散提供更多机会,因此,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往屋顶的疏散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对于平时因日常管理需要锁闭的疏散门,必须采取推闩式疏散门等有效措施,保证火灾时任何人易于手动开启。另外,屋面应考虑人员停留和疏散的保护等措施。
A.1.6 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龙头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该设备操作方便,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
A.1.7 考虑到人数不多的小型合用场所,其火灾风险相对较小,而这类场所又点多面广,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条在消防设施的配备方面除提出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外,不再提出更多要求,而重在加强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A.1.8 合用场所的安全疏散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A.2.3 为防止烟、火对住宿的蔓延以及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的火灾蔓延,作出这三条规定。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本条针对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作出了规定。辅助疏散设施包括移动式逃生避难器材和固定式逃生避难器材等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逃生避难器材所适用的建筑高度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在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
A.3.2 建筑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等设施,是考虑到这些设施有可能在发生火灾时阻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因此,设置时要有从内部便于人员开启的装置。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如果设置的位置不合理,开口大小不合适,即使设置了外窗,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条对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高度、窗口尺寸等作出规定。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A.4.6 对合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做出了一些基本规定。从全国近几年发生的合用场所火灾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这类场所在发生火灾后由于没有警报装置,致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在当前消防灭火和救援力量较为薄弱的情况下,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投入少,但却可以起到警示人员疏散、有效避免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发生的作用。
A.5 其它要求
A.5.1 合用场所的用电防火等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3、A.5.4 规定了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和建筑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的设置。目前,一些建筑在室外设置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广告牌、遮阳棚,建筑一旦着火,这类物品不仅将直接导致火势的扩大蔓延,而且影响到市内房间的自然排烟、消防车通行和消防人员对建筑的火灾扑救。
A.5.5、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的几率高,应统筹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设置可靠的消防水源。
A.5.7 本规范重点解决合用场所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合用场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提出不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 上一节:6.4 用油(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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