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dike in storage tank farm
GB 50351-201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1-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油气储运及化工品储运系统防火堤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通过对已经完成的油气储运及化工品储运系统防火堤的设计进行分析、验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研究、屡次修改,完成报批稿最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防火堤、防护墙的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防火堤的强度计算及稳定性验算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规定了同一防火堤范围内不同介质的储罐要求,储罐数量要求,储罐布置要求,隔堤设置要求;
    2 修订了防火堤内不同介质储罐总容积的相关要求;
    3 修订了防火堤内有效容积的要求;
    4 修订了防火堤高度的要求;
    5 补充修订了防火堤踏步、坡道、逃逸爬梯的设置要求;
    6 补充了防火堤内设置排水明沟及格栅盖板的相关要求;
    7 补充修订了防火堤的选型、构造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146号,邮政编码:065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图设计技术中心站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杨龙  岳  忠  郭宝申  叶宏跃  王宇
                闫高峰  许文忠  董  旭  陆  勇  刘长清
                杨  峥  高宏义  袭云峰  刘中庆
    主要审查人:王金国  王小林  张广智  张效羽  李正才
                刘庆砚  李  慧  吴  勇  崔忠涛  鲁谨薇
                穆冬玲  赵红民  沈  红  顾玉梅


修订说明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31日以第36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图设计技术中心站、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陈辉璧、冯宝坤、岳忠、刘杨龙、叶宏跃、王宇、闫高峰、董旭、许启元、郭宝申、陈枫、许文忠、陆勇、李文莉。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油气储运及化工品储运系统防火堤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对已经完成的油气储运及化工品储运系统防火堤的设计进行分析、验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研究,取得了防火堤设计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等同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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