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分类:
1 A 类系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
2 B 类系统可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3 C 类系统可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4 D 类系统可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
7.1.2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应选用A 类系统。
2 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 A 类或 B 类系统。
3 没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 C 类系统。
4 别墅式住宅和己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选用 D 类系统。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7.1.2 本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规范针对不同的建筑管理等情况,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为四种类型。住宅建筑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应结合建筑管理和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根据条文规定,选择合适的系统构成,并按本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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