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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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耐火极限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应规定。
条文说明
3.3 耐火极限
3.3.1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本规范中涉及的各类生产车间、库房、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用途场所,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相应建筑或场所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节:
3.2 防火间距
下一节: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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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耐火极限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 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楼梯、走道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 排烟口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 排烟风机
6.7 通风、空气调节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 消防用水量
7.4 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7 消防水泵
7.8 消防排水
8 电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 灯具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本规范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