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定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 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4.4.3 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在火灾时能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4.4.1 防火门、防火窗是进行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要求能隔绝烟火,它对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关系很大,我国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

4.4.2 根据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本条进行了修改。
    1 安全出口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是考虑到防火卷帘不十分可靠,在发生火灾时,有群死群伤在防火卷帘处的案例教训,故规定此款;但考虑到建筑平面布局上的需要,完全禁止用防火卷帘也不可行,故又规定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必须在旁边设置甲级防火门。
    2 疏散门是供人员疏散用,包括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各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一些场所人员较少,且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比较熟悉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不限。防火门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是考虑在关闭后可能仍有个别人员未能在关闭前疏散,及外部人员进入着火区进行扑救的需要。用于疏散楼梯和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为达到迅速安全疏散的目的,应使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由于门不向疏散方向开启,在紧急疏散时,使人员堵塞在门前,以致造成重大伤亡。
    3 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如采用常闭的防火门,往往无法保持常闭状态,且可能遭到破坏,故规定采用常开的防火门更实际、可行,但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人员不频繁出人或正常情况下不出入人员的防火门,正常情况下可处于关闭状态,故采用常闭防火门是合适的。
    4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不便于紧急情况下开启,故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采用具有防火功能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代替。公共场所指的是:对工程内部环境不熟悉的人均可进入的场所,如商场、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对非公共场所的专用人防工程,则没有限制使用,因为工程内的工作人员对具有防火功能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开启和关闭的使用比较熟悉、了解,不会发生无法开启和关闭的情况。
    5 要求常开的防火门具有信号反馈功能,是为了使消防值班人员能知道常开防火门的开启情况。

4.4.3 本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大型人防工程,面积较大,考虑到使用上的需要,在确实难以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的部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但本条对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设置宽度、断火卷帘的耐火极限、防火卷帘安装部位周围缝隙的封堵,以及防火卷帘信号反馈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提高防火卷请作为防火分隔物的可靠性。
    防火分隔部位指的是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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