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7.1.1 常规出厂检验项目为5.1、5.2.2.3、5.2.3.3、5.2.4.2、5.4.2、5.5、5.6和5.7,应对每一樘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单独进行检验;防火门安装交付使用时的常规检验项目为5.8、5.9和5.3中的配件安装情况,应对每一樘防火门进行检验;5.10为抽样检验项目,产品抽样方法由生产厂根据生产批量,按GB/T 2828.1的有关要求,制订相应的文件规定。
7.1.2 防火门产品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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