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验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正常批量生产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7.2.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2台,抽样基数不少于10台。
7.2.3 抽样方法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2.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7.2.5 检验程序按表4规定进行,试验前对试验样品予以编号。
表4
样品编号 
7.2.6 如两台试验样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