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5.1、5.2、5.4、5.5、5.6规定的5项。
7.3.2 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不合格,应重新修正提交检验,重新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7.3.4 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不合格,应重新修正提交检验,重新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7.3.4 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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