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5.2.3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5.2.4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2.5  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5.2.6  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当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5.2.7  系统管道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前苏联是最早将中倍数泡沫用于油罐的国家。他们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油品燃烧特性与泡沫灭火试验,并且在 20世纪70年代推荐油罐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在我国,原商业部设计院等单位,从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了多次油池、模拟敞口固定顶油耀灭火试验,取得了一些成果。20 世纪90年代,该技术被《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所采纳。
5.2.2  内浮顶储罐通常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因为中倍数泡沫的密度较低,易受气流或火焰热浮力的影响,因此规定内浮顶罐按全液面火灾设防。
5.2.3  参见本规范第4.1.3条的条文说明。
5.2.4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主要根据我国相关试验确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主要依据俄罗斯规范CHNⅡ2.11.03—93 《石油与石油产品库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泡沫混合液最小供 时间为10min,但需要有3倍的储备量,即相当于30min的供给时间。
5.2.5  中倍数泡沫枪的设置参考了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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