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管道及附件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表A-1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 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 1527的规定。
4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6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5.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卡箍)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沟槽(卡箍)或法兰连接。
5.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
5.3.4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5.3.5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其间距可按附录A表A-3取值。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5.3.1 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采用符合GB/T 8163规定的无缝钢管是为了使管道能够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的压力。表A-1系等效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附录J。为了防止锈蚀和减少阻力损失,要求管道和附件内外表面做防腐处理,热固性镀膜或环氧固化法都是目前能够达到热镀锌性能要求而在环保和使用性能上优之的防腐方式。
2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在区域内有对防腐层腐蚀的气体、蒸汽或粉尘时,应采取耐腐蚀的材料,如不锈钢管或铜管。
4 灭火后管道中会残留干粉,若不及时吹扫干净会影响下次使用,规定留有吹扫口是为了及时吹出残留于管道内的剩余干粉。
6 由于干粉灭火系统在管道中流动为气固二相流,在弯头处会产生气固分离现象,但在20倍管径的管道长度内即可恢复均匀。附录B等效采用《干粉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1998 § A-3-9.1。
7 干粉灭火系统管网内是气固二相流,为避免流量分配不均造成气固分离,影响灭火效果,宜对称分流;四通管件的出口不能对称分流,故管道分支时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此款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 pt7-1988 § 7.1规定。管道转弯时,如果空间允许,宜选用弯管代替弯头,不宜使用弯头管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中第4.2.2 条规定,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径的5倍。若受空间限制,可使用长半径弯头,不宜使用短半径弯头。
9 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认可的项目包括附件的产品质量及其当量长度等。
5.3.2 本条规定了管道的连接方式,对于公称直径不大于80 mm的管道建议采用螺纹连接,也可采用沟槽(卡箍)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可采用法兰连接或沟槽(卡箍)连接,主要是考虑强度要求和安装与维修方便。
5.3.3 本条系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制定,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第21条 § 4规定:“当在储存容器至喷嘴之间设置选择阀时,应该在储存容器与选择阀之间设置符合消防厅长官规定的安全装置或爆破膜片”。泄压动作压力取值参照《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1996第6.1.6条制定。
5.3.4 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的目的是为了将灭火剂释放信号及释放区域及时反馈到控制盘上,便于确认灭火剂是否喷放。
5.3.5 管网需要支撑牢固,如果支撑不牢固,会影响喷放效果,如果喷头安装在装饰板外,会破坏装饰板。表A-3系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pt7-1988表4。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吊挂安装和采取防晃措施是为了减缓冲击,以免造成管网破坏。国外标准也是这样规定的,如BS5306 :pt7-1988 § 32. 2规定:“如果管网被装置在潜在的爆炸危险区域,管道系统宜吊挂,其支撑是很少移动的”。
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表A-1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 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 1527的规定。
4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6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5.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卡箍)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沟槽(卡箍)或法兰连接。
5.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
5.3.4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5.3.5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其间距可按附录A表A-3取值。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条文说明
5.3 管道及附件5.3.1 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采用符合GB/T 8163规定的无缝钢管是为了使管道能够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的压力。表A-1系等效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附录J。为了防止锈蚀和减少阻力损失,要求管道和附件内外表面做防腐处理,热固性镀膜或环氧固化法都是目前能够达到热镀锌性能要求而在环保和使用性能上优之的防腐方式。
2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在区域内有对防腐层腐蚀的气体、蒸汽或粉尘时,应采取耐腐蚀的材料,如不锈钢管或铜管。
4 灭火后管道中会残留干粉,若不及时吹扫干净会影响下次使用,规定留有吹扫口是为了及时吹出残留于管道内的剩余干粉。
6 由于干粉灭火系统在管道中流动为气固二相流,在弯头处会产生气固分离现象,但在20倍管径的管道长度内即可恢复均匀。附录B等效采用《干粉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1998 § A-3-9.1。
7 干粉灭火系统管网内是气固二相流,为避免流量分配不均造成气固分离,影响灭火效果,宜对称分流;四通管件的出口不能对称分流,故管道分支时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此款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 pt7-1988 § 7.1规定。管道转弯时,如果空间允许,宜选用弯管代替弯头,不宜使用弯头管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中第4.2.2 条规定,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径的5倍。若受空间限制,可使用长半径弯头,不宜使用短半径弯头。
9 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认可的项目包括附件的产品质量及其当量长度等。
5.3.2 本条规定了管道的连接方式,对于公称直径不大于80 mm的管道建议采用螺纹连接,也可采用沟槽(卡箍)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可采用法兰连接或沟槽(卡箍)连接,主要是考虑强度要求和安装与维修方便。
5.3.3 本条系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制定,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第21条 § 4规定:“当在储存容器至喷嘴之间设置选择阀时,应该在储存容器与选择阀之间设置符合消防厅长官规定的安全装置或爆破膜片”。泄压动作压力取值参照《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1996第6.1.6条制定。
5.3.4 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的目的是为了将灭火剂释放信号及释放区域及时反馈到控制盘上,便于确认灭火剂是否喷放。
5.3.5 管网需要支撑牢固,如果支撑不牢固,会影响喷放效果,如果喷头安装在装饰板外,会破坏装饰板。表A-3系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pt7-1988表4。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吊挂安装和采取防晃措施是为了减缓冲击,以免造成管网破坏。国外标准也是这样规定的,如BS5306 :pt7-1988 § 32. 2规定:“如果管网被装置在潜在的爆炸危险区域,管道系统宜吊挂,其支撑是很少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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