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2 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的区域或场所。
5.2.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难以明确规范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置,因此编制组根据施工现场不同场所发生火灾的几率及其危害的大小,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制定本条规定。
    施工现场的某些场所既可能发生固体火灾,也可能发生液体或气体或电气火灾,在选配灭火器时,应选用能扑灭多类火灾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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