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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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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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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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