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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