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旁通装置
B.1 概述
在进入不适宜呼吸环境之前或离开此类环境之后,可使用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向呼吸器的佩戴者提供适宜呼吸的环境空气,以减少气瓶内的空气消耗。
B.2 要求
B.2.1 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设计应确保佩戴者在呼吸器已加压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操作,并能在无需帮助的情况下通过用手触摸即可加以识别。
B.2.2 在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处于开启时,呼吸器的供气阀处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B.2.3 在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处于开启时,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吸气阻力不应大于700 Pa。
B.2.4 在使用呼吸器时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时,环境空气旁通装置不应被意外开启。
B.2.5 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应具有提示或报警功能,以便在其处于开启时提醒佩戴者“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已开启”。如果采用提示方式,佩戴者应能方便地观察到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开启后的明显标识;如果采用声响警报器,则在最靠近警报器的耳朵位置测得的声强不应小于90 dB(A)。其警报声响应与安装在呼吸器上的其他警报器的声响加以区分。
B.2.6 与环境空气旁通装置配套使用的全面罩应具有防雾功能。
B.3 试验
B.3.1 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开启时的吸气阻力测定
将全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其呼吸接口同呼吸机相连,设定呼吸机呼吸频率为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开启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启动呼吸机,测量吸气阻力值。
B.3.2 警报器的声强测定
将呼吸器佩戴在人身上,在其耳朵位置放置声级计,开启环境空气旁通装置,测量声强值。
B.4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与环境空气旁通装置操作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一个警告信息“若环境空气旁通装置使用不当或未关闭,其所承担的保护功能将失效”。
此外还应给出“在进入不适宜呼吸环境之前,应检查环境空气旁通装置是否关闭”这一警告信息。
在进入不适宜呼吸环境之前或离开此类环境之后,可使用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向呼吸器的佩戴者提供适宜呼吸的环境空气,以减少气瓶内的空气消耗。
B.2 要求
B.2.1 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设计应确保佩戴者在呼吸器已加压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操作,并能在无需帮助的情况下通过用手触摸即可加以识别。
B.2.2 在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处于开启时,呼吸器的供气阀处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B.2.3 在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处于开启时,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吸气阻力不应大于700 Pa。
B.2.4 在使用呼吸器时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时,环境空气旁通装置不应被意外开启。
B.2.5 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应具有提示或报警功能,以便在其处于开启时提醒佩戴者“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已开启”。如果采用提示方式,佩戴者应能方便地观察到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开启后的明显标识;如果采用声响警报器,则在最靠近警报器的耳朵位置测得的声强不应小于90 dB(A)。其警报声响应与安装在呼吸器上的其他警报器的声响加以区分。
B.2.6 与环境空气旁通装置配套使用的全面罩应具有防雾功能。
B.3 试验
B.3.1 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开启时的吸气阻力测定
将全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其呼吸接口同呼吸机相连,设定呼吸机呼吸频率为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开启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启动呼吸机,测量吸气阻力值。
B.3.2 警报器的声强测定
将呼吸器佩戴在人身上,在其耳朵位置放置声级计,开启环境空气旁通装置,测量声强值。
B.4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与环境空气旁通装置操作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一个警告信息“若环境空气旁通装置使用不当或未关闭,其所承担的保护功能将失效”。
此外还应给出“在进入不适宜呼吸环境之前,应检查环境空气旁通装置是否关闭”这一警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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