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生产定型检查


7.1.1 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检查项目如下规定:
a)新产品投产鉴定或停产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项目应是7.2和7.3所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灭火剂检验;’
注:灭火剂检验是指该检验项目按相关的灭火剂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b)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所检查项目应根据变更的情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7.1.2 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逐批检查项目和周期检查项目的抽样方案分别按7.2和7.3进行,其中安全检查的样本大小为2具。提交生产定型检查的批量应不小于200具。检查的样本应从该提交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应符合GB/T 10111的规定。灭火剂检验的样本可以从同批灭火剂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不小于检验所需的最小量。
7.1.3 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按7.2和7.3项目进行的检查合格与否,分别按7.2.5.2、7.2.5.3和7.3.4进行判定;灭火剂检验合格与否按相关灭火剂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且所有检查样本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7.1.4 检查不合格的处理
若检查判为不合格,则生产方应根据样本的不合格类别进行分析,找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对该批不合格产品通过筛选或修理予以纠正后,经负责部门同意才能再次提交检查。在重新报检时,要附返工整理记录。提交检验的批量仍应不小于200具。复检项目可按初检时造成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抽样方案按下列要求:
a)若复检项目为逐批检查中的一般检查项目,则按7.2.7.4中的加严规则进行;
b)其余的复检项目均按原初检项目相同的方案进行。
若复检的各检查项目的样本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合格。反之,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不合格。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