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组织机构


6.1 人员配备
6.1.1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应确定一名总队领导分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6.1.2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设置举报受理、数据管理、分析研判和综合指导工作岗位。
6.1.3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配备不少于8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6.1.4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和省、自治区的县(区、市)级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根据实际明确和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6.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职责
6.2.1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b) 指导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督导、考核,定期汇总、统计、分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情况;
c) 办理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根据要求反馈办理情况;
d) 受理群众直接向总队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转交责任部门或所属支队进行查处,并跟踪督办;
e) 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开展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等工作。
6.2.2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指导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开展;
b) 办理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根据要求反馈办理情况;
c) 受理群众直接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查处或转交责任部门、相关支(大)队或者公安派出所进行查处,并跟踪督办查处和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情况;
d) 组织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e) 指导、考核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f) 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开展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等工作。
6.2.3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和省、自治区的县(区、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信息管理的工作的管理规定;
b) 及时处理、办结上级转办和直接受理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c) 组织本行政区域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d) 指导、考核本行政区域公安派出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e) 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开展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等工作。
6.3 岗位职责
6.3.1 举报受理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接听热线电话,详细记录火灾隐患的举报和投诉事项;
b) 受理7.1.2所列途径的火灾隐患举报和投诉;
c) 按程序交办相关举报与投诉;
a) 定期回访火灾隐患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情况。
6.3.2 数据管理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收集、整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信息;
b) 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
c) 按照管辖权限向属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送火灾隐患信息等工作;
d) 负责火灾隐患信息的提取、关联、比对、筛选和火灾隐患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6.3.3 分析研判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定期分析火灾隐患的类型、成因和场所分布情况;
b) 指导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和信息管理的考核工作;
c) 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
6.3.4 综合指导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协调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警种的火灾隐患信息会商、交流、协作;
b) 跟踪督办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c) 实施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d) 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考评和表彰奖励。
6.3.5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以上1个或者多个岗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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