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举报投诉处置
7.1 受理
7.1.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全天24h受理以下范围的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b)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d)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f)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
g)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h)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i)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j)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k)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l) 其他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1.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通过以下途径受理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或其他热线电话、传真;
b) 电子邮件、官方博客、微博或微信等;
c) 来信或来访;
d) 上级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移送;
e) 各类媒体曝光;
f) 其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途径。
7.1.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及时受理、登记,录入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7.2 交办
7.2.1 升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根据实际确定辖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范围。
7.2.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在2h内将举报投诉信息移交至本级或下一级单位进行查处。
7.2.3 下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直接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核查,并采取跟踪督办的方式及时掌握处理情况:
a) 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举报投诉的;
b) 上级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交办,且规定办理时限的;
c) 举报投诉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查处结果存在异议的;
d) 反映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火灾隐患持续存在的;
e) 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
7.3 查处
7.3.1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依法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7.3.2 实地核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在核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7.3.3 实地核查时,应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火灾隐患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填写举报投诉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举报投诉反映内容以外的火灾隐患的,应一并记录。
7.3.4 核查后,应依法对查实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理。
7.3.5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应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存在下列情形时,还应在随后案件查处结案后向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进行续报;
a) 有关火灾隐患的改正期限尚未届满;
b) 逾期未改正;
c) 行政处罚未结案。
7.4 告知
7.4.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得到依法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属于上一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交办的,还应向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书面报告;因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法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在接到举报投诉后1个月内,对举报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向举报投诉人告知阶段性查处情况。
7.4.2 告知举报投诉人可采取电话或者短信告知方式,但举报投诉人要求书面答复时,应书面答复。
7.4.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回复举报投诉人最终处理结果后,相关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视为办结。
7.5 回访
7.5.1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每月从本级和下级已办结的本月举报投诉中抽取总数的5%对举报投诉人进行电话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7.5.2 回访结果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举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并提出异议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b) 举报投诉人对经办人的查处方式、方法或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告知该经办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成相关部门督导处理。
7.1.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全天24h受理以下范围的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b)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d)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f)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
g)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h)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i)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j)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k)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l) 其他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1.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通过以下途径受理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或其他热线电话、传真;
b) 电子邮件、官方博客、微博或微信等;
c) 来信或来访;
d) 上级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移送;
e) 各类媒体曝光;
f) 其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途径。
7.1.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及时受理、登记,录入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7.2 交办
7.2.1 升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根据实际确定辖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范围。
7.2.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在2h内将举报投诉信息移交至本级或下一级单位进行查处。
7.2.3 下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应直接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核查,并采取跟踪督办的方式及时掌握处理情况:
a) 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举报投诉的;
b) 上级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交办,且规定办理时限的;
c) 举报投诉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查处结果存在异议的;
d) 反映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火灾隐患持续存在的;
e) 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
7.3 查处
7.3.1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依法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7.3.2 实地核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在核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7.3.3 实地核查时,应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火灾隐患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填写举报投诉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举报投诉反映内容以外的火灾隐患的,应一并记录。
7.3.4 核查后,应依法对查实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理。
7.3.5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应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存在下列情形时,还应在随后案件查处结案后向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进行续报;
a) 有关火灾隐患的改正期限尚未届满;
b) 逾期未改正;
c) 行政处罚未结案。
7.4 告知
7.4.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得到依法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属于上一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交办的,还应向原交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书面报告;因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法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在接到举报投诉后1个月内,对举报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向举报投诉人告知阶段性查处情况。
7.4.2 告知举报投诉人可采取电话或者短信告知方式,但举报投诉人要求书面答复时,应书面答复。
7.4.3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回复举报投诉人最终处理结果后,相关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视为办结。
7.5 回访
7.5.1 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每月从本级和下级已办结的本月举报投诉中抽取总数的5%对举报投诉人进行电话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7.5.2 回访结果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举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并提出异议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b) 举报投诉人对经办人的查处方式、方法或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告知该经办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成相关部门督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