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GA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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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出厂检验
8.3.1 防护服应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2 出厂检验1000套为一批次,不足1000套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2套样品。按表3进行检验后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上一节:
8.2 材料检验
下一节:
8.4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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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型号、款式、号型、规格
5 设计要求
6 性能要求
6.1 整体热防护性能
6.2 阻燃要求
6.3 热稳定性能
6.4 缩水率
6.5 表面抗湿性能
6.6 断裂强力
6.7 撕破强力
6.8 单位面积质量
6.9 色牢度
6.10 耐静水压性能
6.11 透湿率性能
6.12 拒油性能
6.13 针距密度
6.14 色差
6.15 接缝断裂强力
6.16 反光标志带
6.17 质量
6.18 外观
6.19 救生拖拉带的功能性能
7 实验方法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2 材料检验
8.3 出厂检验
8.4 型式检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整体热防护性能试验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热稳定性能试验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救生拖拉带功能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