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2028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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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试验装置
C.2.1 试验装置由点火源、锥形收集器、排烟管道、风机、称重台及测量装置等组成。
C.2.2 采用GA 111—1995中3.3所规定的点火源,点火源可以根据需要移动,并能安全地固定。点火源可采用工业丙烷或天然气作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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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适用范围
下一节:
C.3 测量装置
目录导航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分级与命名
5 燃烧性能要求
6 标志
7 试验报吿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B.1 适用范围
B.2 试验装置
B.3 测量装置
B.4 系统的校准
B.5 试验样品
B.6 试验步骤
B.7 试验记录
B.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组件和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C.1 适用范围
C.2 试验装置
C.3 测量装置
C.4 系统的校准
C.5 试验样品
C.6 试验步骤
C.7 试验记录
C.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