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


D.1 顶棚、墙面、地面和固定家具等使用的建筑制品(含铺地材料),当相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采用 燃烧性能等级更高的产品时,应按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D.2 厨房内使用的橱柜及台面板,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B级,且产烟等级不低于s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采用塑料制成的燃气管道和电线导管,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阻燃1级。
D.3 公共场所使用的座椅、沙发、床垫等家具或组件,除采用的泡沫塑料、织物需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外,家具或组件本身也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D.4 公共场所顶棚、墙面使用的装饰软包,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GB 86
24规定的C级,且产烟等级不低于s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D.5 公共场所中的阻燃电线/电缆和可能导致发热的电器件,当在可燃类材料上布置时应采用阻燃电线导管或防火材料进行保护。
D.6 采用不耐洗的阻燃织物时,在每次洗涤后均应重新进行阻燃处理,其阻燃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要 求。采用耐洗阻燃织物,其洗涤次数超过标识中注明的洗涤次数时,需经重新检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 窗帘、帷幕、床罩等需要经常洗绦的阻燃织物应采用耐洗阻燃织物。
D.7 在疏散通道和人员密集扬所,使用阻燃泡沫塑料制品作保温材料时,泡沫塑料的表面不得直接暴 露于使用空间,否则其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进行保护。
D.8 公共场所内选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和使用的产品数量应满足相应的防火安全设计要求。防火安全设计应优先采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和已经权威机构试验验证或充分论证过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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