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定型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定型检验。
8.2.1.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8.2.1.2 主要零件材料、结构及加工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8.2.1.3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8.2.1.4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8.2.2 定型检验样本数不应少于2具,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为合格。
8.2.1.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8.2.1.2 主要零件材料、结构及加工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8.2.1.3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8.2.1.4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8.2.2 定型检验样本数不应少于2具,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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