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安全与环保


8.1 位置
8.1.1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应设置在消防培训基地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消防培训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下风方向。
8.1.2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距居民区、办公区、公共设施、电力线路等的最近水平距离,应参照相关标准的规定。

8.2 围堰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设不小于0.3 m高的围堰。
8.3 材料
模拟化工装置上的攀登设施、保护设施的材质和部件,应坚固耐用,满足承重要求,确保参训人员安全。
8.4 防爆
8.4.1 气体燃烧储存间应达到GB 50016—200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并设足够的泄爆面积。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8.4.2 气体燃料储存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强制排风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强制排风装置连锁。
8.4.3 容器、管线上设置的燃烧、爆炸点处不应产生负压。
8.4.4 气体燃料系统应设置氮气置换装置,在使用完毕后对模拟化工装置中残留的气体燃料进行氮气 置换。
8.4.5 模拟化工装置应设置燃烧点、泄漏点的手动控制阀。
8.5 环保
8.5.1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应设废水收集、处理和排放设施。
8.5.2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的建设,在环保方面应符合HG/T 20667的相关规定。
8.5.3 应对训练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液进行回收和净化处理。如需排放污水,应符合GB 8978的相关指标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造成危害。
8.6 防雷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的防雷要求应按照GB 50057—1994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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