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适用于扑救公共汽车客舱内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初起火灾。
9.1.2 系统组件应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9.1.3 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综合考虑公共汽车客舱的火灾危险特性、设计防火目标、防护区的特征与 系统工况条件和喷头特性等因素。
9.1.4 系统应选用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的灭火剂,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能够正常使用。
9.1.5 系统应为开式灭火系统。
9.1.6 系统应采用手动控制方式,具有其他控制方式时应给出说明。
9.1.7 选用单套灭火系统时,公共汽车的实际车长不应超过系统的最大适用车长。
9.1.8 当客舱配置两套及以上系统时,系统应能同时启动。
9.1.2 系统组件应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9.1.3 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综合考虑公共汽车客舱的火灾危险特性、设计防火目标、防护区的特征与 系统工况条件和喷头特性等因素。
9.1.4 系统应选用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的灭火剂,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能够正常使用。
9.1.5 系统应为开式灭火系统。
9.1.6 系统应采用手动控制方式,具有其他控制方式时应给出说明。
9.1.7 选用单套灭火系统时,公共汽车的实际车长不应超过系统的最大适用车长。
9.1.8 当客舱配置两套及以上系统时,系统应能同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