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适用于扑救公共汽车客舱内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初起火灾。
9.1.2 系统组件应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9.1.3 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综合考虑公共汽车客舱的火灾危险特性、设计防火目标、防护区的特征与 系统工况条件和喷头特性等因素。
9.1.4 系统应选用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的灭火剂,并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能够正常使用。
9.1.5 系统应为开式灭火系统。
9.1.6 系统应采用手动控制方式,具有其他控制方式时应给出说明。
9.1.7 选用单套灭火系统时,公共汽车的实际车长不应超过系统的最大适用车长。
9.1.8 当客舱配置两套及以上系统时,系统应能同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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