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型式检验


8.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产品中随机抽样,检验项目与样品数量见
表2。
8.3.3 检验的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8.3.4 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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