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消防供水系统连续工作试验
5.4.1 消防船停靠码头,风力不超过蒲氏3级,水流平缓(海浪不超过2级,潮流平稳)。
5.4.2 测试仪器
5.4.2 测试仪器
a)标准压力表(0.4级)或压力传感器(0.5级);
b)数字式温度计;
c)转速测试仪。
b)数字式温度计;
c)转速测试仪。
5.4.3 试验前在消防泵出水端装上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启动消防泵,开启所有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的阀门,调节消防泵转速,在额定转速和额定压力下喷射水流。待运转平稳后开始计时,并测量下列参数:
a)消防泵转速;
b)消防泵出口压力;
c)各消防炮工作压力;
d)消防泵轴承外壳温度;
e)发动机机油温度;
f)发动机冷却水温度;
9)功率传动装置的润滑油温度;
h)功率传动装置轴承外壳温度。
此后每隔30min测量和记录一次上述参数,连续运转4h,中间不得间断运转。在连续工作试验中,消防泵的转速和出口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b)消防泵出口压力;
c)各消防炮工作压力;
d)消防泵轴承外壳温度;
e)发动机机油温度;
f)发动机冷却水温度;
9)功率传动装置的润滑油温度;
h)功率传动装置轴承外壳温度。
此后每隔30min测量和记录一次上述参数,连续运转4h,中间不得间断运转。在连续工作试验中,消防泵的转速和出口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5.4.4 试验结果应符合4.8.2的规定以及相应的船舶规范要求。
- 上一节:5.3 消防喷射时的定位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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