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性能要求


5.3.1 外观及装配
5.3.1.1 灯具外观应清洁、光滑、整齐,无污损、腐烛、划伤、毛刺、裂痕、变形现象。
5.3.1.2 灯具各零部件装配应完整、精确、牢靠,无缺损、错位、松动现象,开关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
5.3.2质量
灯具的质量(含电池和附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3 照度
在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灯具在稳定工作状态下的照度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4 连续稳定工作时间
灯具的连续稳定工作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5 低电压报警时间
灯具的低电压报警时间应为10s?20s。
5.3.6 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
灯具在低电压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7 绝缘性能
在常温环境下,灯具带电端子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交变湿热试验后应不小于5MΩ
5.3.8 耐电压性能
灯具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0.5Hz,交流电压为500V±50V,历时60s
±5s的耐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灯具不应出现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结束后,灯具应能正常进行开、关和强、弱光切换。5.3.9 耐气候环境性能
灯具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灯具应能正常进行开、关和强、弱光切换。
5.3.10 耐机械环境性能
灯具应能耐受住表6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灯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件松动现象,且能正常进行开、关和强、弱光切换。
5.3.11 开关可靠性
灯具的开关经50000次可靠性试验后应保持完好,且灯具应能正常点亮并实现强、弱光切换。
5.3.12 外壳防护等级
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GB/T 4208-2008规定的IP 66/IP 67或IP 66/IP 68的要求。当防护等级为IP 66/IP 68时,生产厂应标明灯具的潜水深度和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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