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要求
5.1.1 细水雾枪体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1.2 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无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5.1.3 焊接件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5.1.4 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结疤、缩孔、缩松等缺陷。
5.1.5 压铸件表面应无流痕、缺料、裂缝、起泡、脱皮等缺陷。
5.1.6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2 性能参数
细水雾枪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1 细水雾枪体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1.2 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无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5.1.3 焊接件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5.1.4 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结疤、缩孔、缩松等缺陷。
5.1.5 压铸件表面应无流痕、缺料、裂缝、起泡、脱皮等缺陷。
5.1.6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2 性能参数
细水雾枪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密封性能
细水雾枪进行密封性能试验时,枪体及各连接部位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5.4 耐水压强度性能
细水雾枪进行耐水压强度性能试验时,枪体不应出现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现象。
5.5 操作性能
细水雾枪的控制阀和转换器应灵活、可靠,喷嘴的开关和转换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
5.6 高低温性能
细水雾枪经高低温性能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
5.7 抗跌落性能
细水雾枪经抗跌落性能试验后,应无损坏松动,并能正常工作。
5.8 耐腐烛性能
细水雾枪经耐腐烛性能试验后,枪体应无明显的腐蚀损坏,并能正常工作。
5.9 供液装置
5.9.1 外观及结构要求
5.9.1.1 细水雾枪供液装置外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机械损伤或凹凸不平现象。
5.9.1.2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9.1.3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9.1.4 泵组供液或无储液容器的供液装置,应设置用于持续供水的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应符合GB 12514 的规定。
5.9.2 气瓶
气瓶应符合GB 28053的规定。
5.9.3 泵组
5.9.3.1 泵组所选用的泵和原动机均应经过型式检验或定型鉴定,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3.2 使用电池的电动机泵组应具备电量显示功能,电池应为免维护型并可更换。
5.9.3.3 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动机泵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9.3.4 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动机泵组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电压15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不 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9.3.5 在气温不低于-5°C的环境下,泵组应能于30s内启动并达到额定工况。
5.9.4 储液容器
5.9.4.1 不承压的水箱或水囊
不承压的水箱或水囊经强度性能试验后,应无渗漏、破裂或损坏。
5.9.4.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低压罐体
5.9.4.2.1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钢质焊接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GB 5100的规定。
钢质焊接罐体经压力交变试验后,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
5.9.4.2.2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不锈钢罐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罐体应 经压力交变试验后,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
5.9.4.2.3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铝罐体应采用无缝结构。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GB 11640的要求,并且罐体的最小测量壁厚不应小于2.0mm。
5.9.4.3 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高压罐体
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经爆破试验后,应符合GB 5099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T 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复合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 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相应材料的规定。
5.9.4.4 储液容器耐腐蚀性能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容器应采用耐腐烛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经防腐烛处理,经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应无 明显的腐蚀现象。
5.9.5 减压阀
减压阀上的压力调节装置应具有防止非专业维修人员操作的措施和相应的警示标识。
5.9.6 超压保护要求
5.9.6.1 气瓶式供液容罐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泄气量应保证罐内气压超过规定压力时迅速排气,安装位置宜在容罐的底部,其轴线与容罐轴线平行,该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介于细水雾枪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1.5倍之间。
5.9.6.2 泵组式供液装置应配备溢流阀,当泵组出口压力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时,溢流阀应能 启动。
5.9.7 连接软管和接头
5.9.7.1 从减压器出口或泵组出口至细水雾枪进口的连接软管应选用标称工作压力值不低于管路额定 工作压力1.5倍的耐压编织橡胶软管。
5.9.7.2 连接软管与快换或螺纹接头连接时不应使软管受损伤,连接应有足够的强度满足使用要求。 软管、快换接头及连接接头应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相应管路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不应出现可见的永久变形、连接接头松脱、接头性能降低及任何泄漏现象。
5.9.8 背托要求
背负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背托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托储液容器、驱动装置等背负部件,经静 载荷试验后,不应出现断裂或永久性变形。
5.9.9 推车要求
5.9.9.1 推车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行驶机构应符合GB 8109的相关规定。
5.9.9.2 推车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应设有固定枪体的卡具。该卡具的结构应保证细水雾枪取用方便, 且进行推车行驶性能试验后,供液装置不应有裂纹、断裂及永久性变形等缺陷,枪体不应脱落且能正常使用。
5.9.10 车载连接性能要求
车载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进行车载连接性能试验时,不应出现损坏、位移、裂纹、泄漏等现象。试验后,供液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细水雾枪进行密封性能试验时,枪体及各连接部位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5.4 耐水压强度性能
细水雾枪进行耐水压强度性能试验时,枪体不应出现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现象。
5.5 操作性能
细水雾枪的控制阀和转换器应灵活、可靠,喷嘴的开关和转换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
5.6 高低温性能
细水雾枪经高低温性能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使用。
5.7 抗跌落性能
细水雾枪经抗跌落性能试验后,应无损坏松动,并能正常工作。
5.8 耐腐烛性能
细水雾枪经耐腐烛性能试验后,枪体应无明显的腐蚀损坏,并能正常工作。
5.9 供液装置
5.9.1 外观及结构要求
5.9.1.1 细水雾枪供液装置外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机械损伤或凹凸不平现象。
5.9.1.2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9.1.3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9.1.4 泵组供液或无储液容器的供液装置,应设置用于持续供水的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应符合GB 12514 的规定。
5.9.2 气瓶
气瓶应符合GB 28053的规定。
5.9.3 泵组
5.9.3.1 泵组所选用的泵和原动机均应经过型式检验或定型鉴定,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3.2 使用电池的电动机泵组应具备电量显示功能,电池应为免维护型并可更换。
5.9.3.3 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动机泵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9.3.4 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动机泵组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电压15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不 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5.9.3.5 在气温不低于-5°C的环境下,泵组应能于30s内启动并达到额定工况。
5.9.4 储液容器
5.9.4.1 不承压的水箱或水囊
不承压的水箱或水囊经强度性能试验后,应无渗漏、破裂或损坏。
5.9.4.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低压罐体
5.9.4.2.1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钢质焊接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GB 5100的规定。
钢质焊接罐体经压力交变试验后,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
5.9.4.2.2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不锈钢罐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罐体应 经压力交变试验后,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
5.9.4.2.3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铝罐体应采用无缝结构。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GB 11640的要求,并且罐体的最小测量壁厚不应小于2.0mm。
5.9.4.3 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高压罐体
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经爆破试验后,应符合GB 5099中爆破试验结果的要求;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T 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复合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 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相应材料的规定。
5.9.4.4 储液容器耐腐蚀性能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容器应采用耐腐烛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经防腐烛处理,经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应无 明显的腐蚀现象。
5.9.5 减压阀
减压阀上的压力调节装置应具有防止非专业维修人员操作的措施和相应的警示标识。
5.9.6 超压保护要求
5.9.6.1 气瓶式供液容罐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泄气量应保证罐内气压超过规定压力时迅速排气,安装位置宜在容罐的底部,其轴线与容罐轴线平行,该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介于细水雾枪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1.5倍之间。
5.9.6.2 泵组式供液装置应配备溢流阀,当泵组出口压力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时,溢流阀应能 启动。
5.9.7 连接软管和接头
5.9.7.1 从减压器出口或泵组出口至细水雾枪进口的连接软管应选用标称工作压力值不低于管路额定 工作压力1.5倍的耐压编织橡胶软管。
5.9.7.2 连接软管与快换或螺纹接头连接时不应使软管受损伤,连接应有足够的强度满足使用要求。 软管、快换接头及连接接头应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相应管路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不应出现可见的永久变形、连接接头松脱、接头性能降低及任何泄漏现象。
5.9.8 背托要求
背负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背托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托储液容器、驱动装置等背负部件,经静 载荷试验后,不应出现断裂或永久性变形。
5.9.9 推车要求
5.9.9.1 推车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的行驶机构应符合GB 8109的相关规定。
5.9.9.2 推车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应设有固定枪体的卡具。该卡具的结构应保证细水雾枪取用方便, 且进行推车行驶性能试验后,供液装置不应有裂纹、断裂及永久性变形等缺陷,枪体不应脱落且能正常使用。
5.9.10 车载连接性能要求
车载式细水雾枪供液装置进行车载连接性能试验时,不应出现损坏、位移、裂纹、泄漏等现象。试验后,供液装置应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