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型式检验


7.1.1 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4中所列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型式检验项目。
7.1.2 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5所列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铁道客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型式检验项目。
7.1.3 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6所列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汽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型式
检验项 目。
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检验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应不少于10.1。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超过两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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