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连续工作性能


5.8.1 燃油型破拆机具的一次额定燃油充装量,应能保证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0 min。
5.8.2 破拆机具的连续正常工作时间(除加油时间外)应不小于3 h其机体及手柄表面的温度应不大于 7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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