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7956.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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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6中出厂试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6中型式试验的全部内容。
上一节:
6 检验规则
下一节:
6.2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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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2 整车要求
4.3 底盘改制要求
4.4 专用装置要求
4.5 仪器、仪表
4.6 车身、器材箱以及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7 警报灯具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试验
5.2 整车要求试验
5.3 底盘改制要求试验
5.4 专用装置要求试验
5.5 仪器、仪表的试验
5.6 车身、器材箱以及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试验
5.7 警报灯具试验
5.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 判定规则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2 包装
7.3 运输
7.4 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