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电爆型驱动装置


5.4.1 驱动力
    在生产单位公布的容积及温度条件下,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驱动力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10%。
5.4.2 工作电压
    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不大于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4.1的要求。
5.4.3 绝缘性能
    电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电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5.4.4 时效试验要求
    电爆部件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驱动力应能满足5.4.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驱动力差应不超过±20%。
5.4.5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电爆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其中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或变形。
5.4.6 双电爆动作要求
    电爆型驱动装置采用双电爆部件的,每个电爆部件均应满足5.4.1~5.4.5的要求,且一个电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电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常工作。
5.4.7 标志
    在电爆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工作环境温度、驱动力、电爆部件的有效期、厂名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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