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试件养护
4.4.1 混凝土材料非标准含水量的校正
GB/T 9978.1—2008 中7.4规定,试验时,试件的含水量应与通常的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除非在有持续空调和中央供暖系统的建筑物中,否则,建筑构件均暴露在空气中,不同程度地受到大气环境温度和/或湿气条件的循环影响。构件所使用材料的性能及其尺寸,决定了构件含水量达到平衡条件时受到环境湿度影响而波动的程度。
把试件的养护条件与其在通常情况下的使用条件进行比较,可以得到试件在养护前后的含水量变化量,尤其是构件中具有髙吸湿能力的吸湿性组分,如普通水泥、石膏和木材等,其含水量变化量尤为明显。但是,对于GB/T 9978.1—2008 中7.4描述的内容,在普通无机建筑材料制品中,只有含有水分的普通水泥产品的耐火试验结果会受到其含水量变化的影响。
为了比较试验结果,试件含水量需要在标准环境条件下进行调节,即把试件置于温度为(23±5)°C、相对湿度为(50±20)%的大气环境条件下进行养护,直至达到平衡含水量。
如果已知试件在某一含水量下按隔热性判定的耐火极限,则可根据公式(5)计算该试件在其他含水量下的耐火极限:
根据试件在某一含水量下按隔热性判定的耐火极限值来计算该试件在其他含水量下的耐火极限,也可以通过使用参考文献[2]和[3]中描述的方法来求得。
如果采用人工干燥技术使试件达到标准环境条件下的平衡含水量,则进行试件调节工作的试验室有责任避免采用可能明显影响试件组分性能的试验程序。
4.4.2 根据相对湿度来测定固化混凝土的湿度条件
参考文献[4]描述了采用带有电感元件的仪器测定硬化混凝土样品相对湿度的推荐方法。类似于采用带有电感元件仪器的测量方法,可用来测定其他材料制备的耐火试验样品的相对湿度。
对于木结构构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基于电阻原理的湿度表来测定耐火试验样品的相对湿
度,以确定木材是否达到了恰当的湿度含量。这种基于电阻方法的湿度表在参考文献[5]和[6]有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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