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外观
4.2.1 灭火系统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4.2.2 灭火系统如设有灭火剂贮存容器、加压或启动装置气瓶,应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内贮灭火剂或气体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4.2.3 灭火系统如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则应在保护处所的每一入口外部设置警示标志,注明所使用的灭火剂和系统自动启动的可能性。
4.2.4 灭火系统的每一操作部位均应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标明保护处所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代号以及灭火剂流动的方向;在每一手动启动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单向阀上应标明灭火剂或介质的流动方向。
4.2.2 灭火系统如设有灭火剂贮存容器、加压或启动装置气瓶,应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内贮灭火剂或气体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4.2.3 灭火系统如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则应在保护处所的每一入口外部设置警示标志,注明所使用的灭火剂和系统自动启动的可能性。
4.2.4 灭火系统的每一操作部位均应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标明保护处所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代号以及灭火剂流动的方向;在每一手动启动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单向阀上应标明灭火剂或介质的流动方向。
- 上一节:4.1 灭火系统组成
- 下一节:4.3 启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