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启动要求


4.3.1 灭火系统应能手动启动。手动启动应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
4.3.2 对于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但在某一时刻只能由一种方式启动。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在0s~30s范围内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5s,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问的20%。延迟期间在保护处所应有声光报警。当灭火系统处于自动启动工作状态时,灭火系统启动应至少由两种类型的探测器组合共同激活。任意一种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后,应能触发火灾报警。
4.3.3 灭火系统如设有区域选择阀,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选择阀开启后或同时开启主控阀。4.3.4 灭火系统应能即刻启动,灭火系统供水不应延时。
4.3.5 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者使船舶的机动性降低。
4.3.6 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警报应表明所启动的灭火系统,并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4.3.7 当灭火系统采用总线制探测系统时,宜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若其满足《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第9章2.1.4的要求,则两探测系统可部分公用;当灭火系统采用多线制探测系统时,则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4.3.8 灭火系统的每一保护区域均应设置单独的探测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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