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边缘加工
Ⅰ 主控项目
7.4.1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4.2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条文说明
7.4.1 为消除切割对主体钢材造成的冷作硬化和热影响的不利影响,使加工边缘加工达到设计规范中关于加工边缘应力取值和压杆曲线的有关要求,规定边缘加工的最小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7.4.2 保留了相邻两夹角和加工面垂直度的质量指标,以控制零件外形满足组装、拼装和受力的要求,加工边直线度的偏差不得与尺寸偏差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