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构件预拼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9.1.3  预拼装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装置。
9.1.4  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3  由于受运输、起吊等条件限制,构件为了检验其制作的整体性,由设计规定或合同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工厂拼装。预拼装均在工厂支凳(平台)进行,因此对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且预拼装时不应使用大锤锤击,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装置。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