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干粉灭火设备类产品


5.17.1 功能性要求
5.17.1.1 干粉灭火设备类产品应具有贮存、输送、均匀喷放干粉灭火剂进行灭火等消防功能,包括管网干粉灭火设备、柜式干粉灭火设备、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
5.17.1.2 干粉灭火设备在不同的启动方式下应能按规定程序可靠动作,不应出现工作故障、部件损坏、密封部位泄漏、管路堵塞等现象。
5.17.1.3 干粉灭火设备应具有针对具体火灾模型的灭火性能要求,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对于现有产品标准不能涵盖的火灾模型应按其设计的使用场所进行实际的试验验证。
5.17.1.4 干粉灭火设备应保证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灭火剂喷放到保护空间。
5.17.1.5 干粉灭火设备的阀门、垫圈、O型圈、密封剂及其它阀门零件应由与灭火剂相容并且由与温度和压力相适应的材料制成。阀门结构应确保阀门工作时不应有零件飞出或从灭火剂流通管路喷出,保证其流通部位不应阻碍干粉灭火剂的流动。
5.17.1.6 干粉灭火设备的喷放部件应采用耐高温和低温的金属材料,释放孔芯应为抗腐蚀性的材料。在有可能发生异物堵塞的场所,喷放部件应安装不影响其正常喷放的保护帽。
5.17.1.7 干粉灭火设备的管路和管件应能防止气粉分离,堵塞管路,管道上应设置吹扫装置,管路应采用无缝管材,管件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不应使用铸铁件,管路和管件的连接应采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螺纹。
5.17.1.8 干粉灭火设备采用的外购标准部件(如压力显示器、喷头、驱动装置等)的材料、工作温度、标称压力、耐腐蚀性能等不应低于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17.1.9 干粉灭火设备中有液压和气压工序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气体安全泄放装置。
5.17.2 安全性要求                                       
5.17.2.1 干粉灭火设备中所使用的部件的耐压强度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贮存容器和封闭管段间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
5.17.2.2 储气瓶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容器阀出口应安装误喷射防护装置,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50、GB 5099、GB 5100、TSG R0004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5.17.2.3 阀门类部件工作可靠性应在规定温度范围内完成不少于现行标准规定的动作试验,而不应出现动作故障和结构损坏。
5.17.2.4 信号反馈类部件应在规定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并输出动作信息。
5.17.2.5 所有部件应能耐受现有产品标准要求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机械振动试验、腐蚀(盐雾、应力腐蚀、二氧化硫腐蚀)试验,且功能正常。
5.17.2.6 干粉灭火剂的充装应符合GB 16668、GB 50347、GA 602的规定。驱动气体的充装应符合GB 14193 和GB 1419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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