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 疏散逃生类产品
5.19.1 功能性要求
5.19.1.1 疏散逃生类产品应具有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疏散指示及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安全标志等产品。
5.19.1.2 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产品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9.1.3 应急照明控制装置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具有控制输出功能的产品应能按设计要求输出控制信号;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5.19.1.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9.1.5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主要部件(色材与基材)选择应确保安全标志产品满足GB 13495和GA 480的要求,发光材料选择应保证满足其标识的发光时间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边框、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地面用消防安全标志应具有耐水、防滑等功能;应具有在安装维护过程中能够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志,标志的信息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产地、参数等。
5.19.2 安全性要求
5.19.2.1 疏散逃生类产品的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5.19.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稳定、可靠地实现其设计的使用功能,并应具有必要的状态指示;其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不应低于GB 20286-2006规定的阻燃2级要求;当打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外壳并移去其他保护措施,按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时,需要接近的所有部件都应容易接近。
5.19.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外壳防护等级应在产品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的要求,室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
5.19.2.4 室外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5.19.2.5 地面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应具有防水功能和耐磨功能。
5.19.2.6 疏散逃生类产品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应能耐受GB 16838-2005标准要求的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19.2.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线端子的标志应清晰、耐久,相关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于保护熔断器或其它过流保护设备,其额定值应满足实际应用的要求;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5.19.2.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所有电气部分均应被封闭起来以避免与非绝缘的带电部件接触。高压电路的非绝缘载流器件应采用绝缘带、栅栏或类似的设备对其进行完全的保护。存放电池的空间至少应是电池体积的两倍。应具有通风口,保证空气的流通以驱散电池高速率充电时产生的热量。贮电池罩内部应采取保护措施阻止电解液带来的损害。所有部件均应安装牢固,防止松动或转动。
5.19.2.9 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外露的导体部件构成危险时,应电气连接到保护性接地端子上。保护性接地端子应设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线之处,并进行防腐处理,其标志应清晰,并采用颜色标志或适用的图形符号进行识别。
5.19.2.10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所使用色材的放射性应满足GA 480的要求。
5.19.1.1 疏散逃生类产品应具有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疏散指示及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安全标志等产品。
5.19.1.2 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产品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9.1.3 应急照明控制装置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具有控制输出功能的产品应能按设计要求输出控制信号;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5.19.1.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产品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故障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5.19.1.5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主要部件(色材与基材)选择应确保安全标志产品满足GB 13495和GA 480的要求,发光材料选择应保证满足其标识的发光时间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边框、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地面用消防安全标志应具有耐水、防滑等功能;应具有在安装维护过程中能够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志,标志的信息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产地、参数等。
5.19.2 安全性要求
5.19.2.1 疏散逃生类产品的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5.19.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稳定、可靠地实现其设计的使用功能,并应具有必要的状态指示;其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不应低于GB 20286-2006规定的阻燃2级要求;当打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外壳并移去其他保护措施,按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时,需要接近的所有部件都应容易接近。
5.19.2.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外壳防护等级应在产品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的要求,室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
5.19.2.4 室外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5.19.2.5 地面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应具有防水功能和耐磨功能。
5.19.2.6 疏散逃生类产品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应能耐受GB 16838-2005标准要求的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19.2.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线端子的标志应清晰、耐久,相关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于保护熔断器或其它过流保护设备,其额定值应满足实际应用的要求;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5.19.2.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所有电气部分均应被封闭起来以避免与非绝缘的带电部件接触。高压电路的非绝缘载流器件应采用绝缘带、栅栏或类似的设备对其进行完全的保护。存放电池的空间至少应是电池体积的两倍。应具有通风口,保证空气的流通以驱散电池高速率充电时产生的热量。贮电池罩内部应采取保护措施阻止电解液带来的损害。所有部件均应安装牢固,防止松动或转动。
5.19.2.9 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外露的导体部件构成危险时,应电气连接到保护性接地端子上。保护性接地端子应设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线之处,并进行防腐处理,其标志应清晰,并采用颜色标志或适用的图形符号进行识别。
5.19.2.10 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所使用色材的放射性应满足GA 48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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