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火灾报警设备
6.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
6.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
6.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3 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注:GB 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
6.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
6.2.3.2.1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 4 cm 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6.2.3.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3.3 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
6.2.4.2.1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3 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
6.2.5.2.1 确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烟气,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2.2 操作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机构,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
6.2.6.2.1 确认探测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6.2.2 确认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6.2.3 操作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手动自检机构,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面板的指示灯、显示器状态。
6.2.6.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9。
6.2.7.2.1 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减光值为0.4 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小于0.5dB,结束试验。
6.2.7.2.2 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10.0dB。
6.2.7.3 检测器具
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4dB和10.0dB;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8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应根据其复合的火灾探测器种类,分别按照每种探测器对应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不合格情况应保持一致。
6.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0。
6.2.9.2.1 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9.2.2 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0 可燃气体探测器
6.2.1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1。
6.2.10.2.1 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
6.2.10.2.2 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10.3 检测器具
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要求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或袋)中的试验气体。
注:可燃气体探测器常用试验气体如甲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丙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氢气的报警浓度上限为1250×10-6(体积分数)。
6.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2.1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2。
6.2.11.2.1 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火灾报警信号状态。
6.2.12 火灾显示盘
6.2.1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3。
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部位指示情况。
6.2.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4。
6.2.13.2.1 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浓度显示情况。
6.2.13.2.2 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括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3.2.3 观察报警信号保持情况,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5。
确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使其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在其3m水平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在25m处观察其光信号。
6.2.14.3 检测器具
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A计权);
照度计:测量范围为0lx~500lx。
6.2.15 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6。
6.2.15.2 检查方法
6.2.15.2.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该设备,观察消防联动控制器状态和负载启动情况。
6.2.16 气体灭火控制器
6.2.1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7。
6.2.16.2.1 确认气体灭火控制器配接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16.2.2 通过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使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气体灭火控制器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试样是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
6.2.1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6.2.1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8。
6.2.17.2.1 确认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连接,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自动控制方式,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6.2.17.2.2 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发出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6.2.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6.2.1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9。
6.2.18.2.1 接通主电源,确认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断开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
6.2.18.2.2 恢复主电源,观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否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
6.2.18.3 检测器具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1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2.1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0。
6.2.19.2.1 确认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应急广播和选择两个以上广播分区,观察试样进入应急广播状态。检查试样的状态指示、广播分区的显示情况。
6.2.19.2.2 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检查广播情况。
6.2.20 消防电话
6.2.2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1。
6.2.20.2.1 将消防电话总机与至少三部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连接,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所连的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处于通话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指示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部位显示情况;将消防电话分机挂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情况。再将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
6.2.20.2.2 将消防电话总机置于与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呼叫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该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与两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情况。
6.2.21 传输设备
6.2.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2。
6.2.21.2.1 确认传输设备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在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之间建立正常传输连接。
6.2.21.2.2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的火灾报警光信号、信息传输成功指示情况。
6.2.2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2.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3。
6.2.22.2.1 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2.2.2 使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期间观察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状态。
6.2.23 模块
6.2.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4。
6.2.23.2.1 将模块与制造商提供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及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3.2.2 对输入、输出模块按制造商的规定输入相应的输入或输出信号,记录时间并观察状态;对中继模块按制造商规定的条件进行工作,检查其性能。
6.2.24 消防电动装置
6.2.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5。
使消防电动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后,给其施加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6.2.25 消火栓按钮
6.2.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6。
6.2.25.2.1 确认消火栓按钮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控制和指示设备的显示状态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回答确认灯状态。
6.2.25.2.2 更换或复位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控制和指示设备,观察消火栓按钮的确认灯状态。
6.2.26 防火卷帘控制器
6.2.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7。
6.2.26.2.1 确认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或模拟卷门机负载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钮,或输入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动作和指示情况。
6.2.26.2.2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其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
6.2.26.2.3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和卷门机的电源,使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检查并记录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动作情况。
6.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
表3
6.2.1.2 检查方法 6.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
表4
6.2.2.2 检查方法 6.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3 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注:GB 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
6.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
表5
6.2.3.2 检查方法 6.2.3.2.1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 4 cm 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6.2.3.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3.3 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
表6
6.2.4.2 检查方法 6.2.4.2.1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3 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
表7
6.2.5.2 检查方法 6.2.5.2.1 确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烟气,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2.2 操作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机构,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
表8
6.2.6.2 检查方法6.2.6.2.1 确认探测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6.2.2 确认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6.2.3 操作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手动自检机构,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面板的指示灯、显示器状态。
6.2.6.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9。
表9
6.2.7.2 检查方法 6.2.7.2.1 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减光值为0.4 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小于0.5dB,结束试验。
6.2.7.2.2 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10.0dB。
6.2.7.3 检测器具
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4dB和10.0dB;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8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应根据其复合的火灾探测器种类,分别按照每种探测器对应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不合格情况应保持一致。
6.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0。
表10
6.2.9.2 检查方法 6.2.9.2.1 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9.2.2 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0 可燃气体探测器
6.2.1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1。
表11
6.2.10.2 检查方法 6.2.10.2.1 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
6.2.10.2.2 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10.3 检测器具
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要求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或袋)中的试验气体。
注:可燃气体探测器常用试验气体如甲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丙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氢气的报警浓度上限为1250×10-6(体积分数)。
6.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2.1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2。
表12
6.2.11.2 检查方法 6.2.11.2.1 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火灾报警信号状态。
6.2.12 火灾显示盘
6.2.1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3。
表13
6.2.12.2 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部位指示情况。
6.2.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4。
表14
6.2.13.2 检查方法 6.2.13.2.1 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浓度显示情况。
6.2.13.2.2 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括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3.2.3 观察报警信号保持情况,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5。
表15
6.2.14.2 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使其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在其3m水平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在25m处观察其光信号。
6.2.14.3 检测器具
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A计权);
照度计:测量范围为0lx~500lx。
6.2.15 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6。
6.2.15.2 检查方法
表16
6.2.15.2.1 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或通过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6.2.15.2.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该设备,观察消防联动控制器状态和负载启动情况。
6.2.16 气体灭火控制器
6.2.1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7。
表17
6.2.16.2 检查方法 6.2.16.2.1 确认气体灭火控制器配接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16.2.2 通过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使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气体灭火控制器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试样是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
6.2.1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6.2.1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8。
表18
6.2.17.2 检查方法6.2.17.2.1 确认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连接,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自动控制方式,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6.2.17.2.2 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发出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6.2.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6.2.1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9。
表19
6.2.18.2 检查方法 6.2.18.2.1 接通主电源,确认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断开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
6.2.18.2.2 恢复主电源,观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否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
6.2.18.3 检测器具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1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2.1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0。
表20
6.2.19.2 检查方法 6.2.19.2.1 确认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应急广播和选择两个以上广播分区,观察试样进入应急广播状态。检查试样的状态指示、广播分区的显示情况。
6.2.19.2.2 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检查广播情况。
6.2.20 消防电话
6.2.2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1。
表21
6.2.20.2 检查方法 6.2.20.2.1 将消防电话总机与至少三部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连接,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所连的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处于通话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指示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部位显示情况;将消防电话分机挂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情况。再将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
6.2.20.2.2 将消防电话总机置于与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呼叫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该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与两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情况。
6.2.21 传输设备
6.2.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2。
表22
6.2.21.2 检查方法 6.2.21.2.1 确认传输设备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在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之间建立正常传输连接。
6.2.21.2.2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的火灾报警光信号、信息传输成功指示情况。
6.2.2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2.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3。
表23
6.2.22.2 检查方法 6.2.22.2.1 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2.2.2 使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期间观察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状态。
6.2.23 模块
6.2.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4。
表24
6.2.23.2 检查方法 6.2.23.2.1 将模块与制造商提供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及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3.2.2 对输入、输出模块按制造商的规定输入相应的输入或输出信号,记录时间并观察状态;对中继模块按制造商规定的条件进行工作,检查其性能。
6.2.24 消防电动装置
6.2.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5。
表25
6.2.24.2 检查方法 使消防电动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后,给其施加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6.2.25 消火栓按钮
6.2.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6。
表26
6.2.25.2 检查方法 6.2.25.2.1 确认消火栓按钮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控制和指示设备的显示状态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回答确认灯状态。
6.2.25.2.2 更换或复位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控制和指示设备,观察消火栓按钮的确认灯状态。
6.2.26 防火卷帘控制器
6.2.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7。
表27
6.2.26.2 检查方法 6.2.26.2.1 确认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或模拟卷门机负载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钮,或输入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动作和指示情况。
6.2.26.2.2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其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
6.2.26.2.3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和卷门机的电源,使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检查并记录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动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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