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高温暴露耐受性能
将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置于表6要求的环境温度中通电运行15d(剩余敏感器件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任意选取一个通道配接的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进行高温暴露试验,剩余敏感器件和其余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4h后,受试验段敏感部件的标准温度动作性能应满足4.5的要求。
表6 高温暴露耐受试验环境温度要求
- 上一节:4.15 交变湿热(运行)适应性能
- 下一节:4.17 电磁兼容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