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蓄电池
Ⅰ 一般规定
4.6.1 蓄电池类设备应包括玻璃缸式蓄电池组和浮放的免维护蓄电池。
4.6.2 蓄电池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安装方式和外接导线。
4.6.3 蓄电池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Ⅱ 抗震鉴定
4.6.4 蓄电池的抗震鉴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应有防止位移、倾倒或跌落的措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玻璃缸式蓄电池组的单体之间应有防碰撞措施;
3 玻璃缸式蓄电池的加固支架不应妨碍蓄电池的维护和检查;
4 蓄电池之间应为软导线或电缆连接。
Ⅲ 抗震措施
4.6.5 蓄电池不满足本节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1 蓄电池应有防止位移、倾倒或跌落的措施,可采取支架固定方式,支架应固定在支承结构上;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玻璃缸式蓄电池组的单体之间应设有隔板或垫块;
3 玻璃缸式蓄电池的加固支架高度应大于蓄电池重心高度,但不应妨碍蓄电池的维护和检查;
4 蓄电池之间宜采用软导线或电缆连接,端电池应采用电缆作为引线。
条文说明
4.6 蓄电池
4.6.4、4.6.5 以往的破坏性地震,对浮放蓄电池影响较大,成排成列浮放蓄电池倾斜和倾倒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本条规定浮放蓄电池应有防倾斜和倾倒的措施。
过去有的企业蓄电池加固后,由于支架影响观察蓄电池的液面,因此被拆掉,起不到抗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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