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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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防水混凝土
4.4.1 用于配制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2 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4.2 用于配制防水混凝土的化学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砂、石及拌合用水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上一节:
4.3 防水砂浆
下一节:
4.5 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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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水材料
4.1 防水涂料
4.2 防水卷材
4.3 防水砂浆
4.4 防水混凝土
4.5 密封材料
4.6 防潮材料
5 防水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功能房间防水设计
5.3 技术措施
5.4 细部构造
6 防水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基层处理
6.3 防水涂料施工
6.4 防水卷材施工
6.5 防水砂浆施工
6.6 密封施工
7 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基层
7.3 防水与密封
7.4 保护层
附录A 防水材料复验项目及现场抽样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